大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5/15 10:47:43 次浏览 分类:勤工助学

大理护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实事求是为宗旨,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学院成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等院领导担任成员,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兼任,成员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及辅导员等组成。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由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构成。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1、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1号)文件要求,农村建档立卡户学生和城市低保户学生一律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国家优抚对象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2)父或母一方亡故,另一方为低保对象或无固定收入;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父母亲一方或双方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5)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档次:

1)城镇一方下岗职工子女;

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3)父母外的其他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多子女同时就读非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6)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

3、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为: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对本班级申请学生进行评议,认定并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困难档次,并将初步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核。

3、学院初审。学生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学生申报证明材料及参考学生入学后每月平均生活消费状况,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初审,并将将初审结果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公室审核,如审核意见与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结果不一致,在征询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公室做出认定结论。

4、结果公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公室认定后,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来人、来电等方式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学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报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后做出相应调整。

    5、审批及建档。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通过认定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电子数据,报学院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上报“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理护理职业学院

              20161028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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